依「臺中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規定,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市有非公用土地的年租金,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5%計收;市有非公用建築物的年租金,按收租當期房屋評定現值10%計收。符合特定條件者,例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作自用住宅使用,得享有租金優惠。洽詢電話:04-22289111轉2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