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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能不能無償提供土地及建物給民間團體使用?

市有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未經核准不能變更用途使用,至於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築物只能撥給各級政府機關作公務用或公共用,或提供各機關、部隊、公立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因民間團體非屬得向本府撥用或借用之政府機關學校,所以不能無償提供其使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7-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