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公物達到應有之設定、廢止及使用目的,其管理、使用應優先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對各該財產之規範,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係屬單純市有財產之一般性之作業性規範,囿於法律位階及須配合各該目的事業政策執行等因素,公物之管理、使用仍應優先適用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