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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102年11月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府授財產字第1020209210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報廢後財產資源再利用,增益財物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 市有財產如經管理機關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致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為落實本市低碳城市、資源循環再利用及關懷弱勢之理念,應本使用效能最大化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 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 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全部或部分設備可供展示、教學、其他用途使用者。

(三) 交換:可與其他政府機關學校交換使用者。

(四) 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 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三、 本原則所稱廠商包括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商業登記法之獨資或合夥事業、自然人、法人、民間團體等。

四、 第二點第四款轉撥之適用對象、應檢附文件、資格認定、申請程序、審查程序、轉撥額度、優先給予條件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規定,由各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本府財政局訂定之。

五、 依本原則採變賣方式處理者,應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估定價格後,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 優先依照本府與臺北市政府所簽訂之「臺北惜物網處理動產網路拍賣合作備忘錄」規定,先透過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

(二) 經二次拍賣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者,再依上開行政院訂頒之作業程序辦理。

如報廢財產性質特殊,不宜流通或按前項第一款辦理顯有困難者,於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依前項第二款後段辦理。

六、 除警備車、消防車、清潔車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外,其他車輛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如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有使用需求時,應優先轉撥予該機關或學校使用。

(二) 汰換舊車應依車輛管理手冊第40點規定,分別辦理牌照繳銷或報廢登記。

(三)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後續變賣(過戶)作業。

(四) 汰換舊車應將車身機關名稱之噴漆塗銷後再辦理變賣。

(五) 經二次變賣均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之車輛,其已辦理牌照繳銷者,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再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七、 符合政府公告各類資源回收物,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者,依議(比)價方式按收購價格高低洽廠商價購或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二) 如無廠商或機構願價購,按性質分類後,無償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回收處理。

八、 木製財產經二次拍賣均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者,得無償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寶之林廢棄家具再生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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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20
  • 發布日期: 2013-1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