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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臺中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106年2月9日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本府)為處理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歸屬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之拾得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拾得物之處理機關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各該機關學校負責處理。

(二)非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之拾得物,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負責處理。

三、拾得物歸屬本市所有後,應定期列冊簽報處理機關首長核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拾得物如為現金,依會計程序辦理解繳市庫。

(二)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或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由各處理機關採銷毀方式處理,不得提供公用或予以變賣。

(三)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依財物性質列帳管理。

(四)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除有不能變賣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其餘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所定之處理方式辦理,如有所得價款應解繳市庫。

前項第四款所稱不能或不宜變賣拾得物,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菸酒:由處理機關轉交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比照私劣菸酒處理之。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除本府業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處理機關比照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三)其他拾得物:由各處理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處理機關為執行本要點規定,得視業務需要,另訂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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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2
  • 發布日期: 2017-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