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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解繳市庫之收入未依限解繳市庫或專戶。

【法規】
依本市市庫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各機關收入應於收入當日或次日彙繳市庫或存入各機關保管款專戶,並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至遲於五個營業日內解繳市庫。


【案例】
本市OO區公所於102年5月29日開立分區證明規費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保第5249-5268號,金額計1,020元,遲至102年6月3日繳入保管款專戶及6月14日解繳市庫,未依前揭規定辦理,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