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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零用金支付單筆金額逾1萬元款項未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

【法規】
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第2點第2款規定略以,各機關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案例】
本府OO處103年6月3日以零用金支付不動產拍賣刊報費10,600元,未依上揭規定辦理,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