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時,依臺中市市庫支付作業程序第47點規定,有錯誤情形者,由財政局填具付款或轉帳憑單退回理由單,連同原憑單退還原編送機關。
爰提供下列「付款及轉帳憑單錯誤案例彙編」供參考,以提升付款憑單正確性。
案例1: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未按規定簽證/簽證人員印鑑不符、不全或模糊難辨。
案例2: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或待更換。
案例3:付款憑單編號漏列、錯誤或重覆。
案例4:科目名稱及代號漏列或錯誤。
案例5-1:支出用途漏列或錯誤(支出用途內容有誤)。
案例5-2:支出用途漏列或錯誤(支出用途模糊不清)。
案例6-1:受款人錯誤、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變更塗改(受款人錯誤)。
案例6-2:受款人錯誤、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變更塗改(劃線標示勿登打在受款人欄位)。
案例6-3:受款人錯誤、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變更塗改(受款人漏列、錯字、多字、字跡模糊、變更塗改)。
案例6-4:受款人錯誤、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變更塗改(受款人倘有特殊字或難以造字)。
案例7-1:大寫小寫金額不符、金額錯誤。
案例7-2:大寫小寫金額漏列、不全。
案例7-3:大寫小寫金額字跡模糊難辨或變更塗改。
案例8:受款人及金額以外各欄位漏列、錯誤、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塗改未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
案例9:預付費用、預借經費、額定零用金及撥還零用金之市庫支票受款人為「支用機關指定具領轉發之人員」者,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位不得鈎註或填列支票請劃線。
案例10:未蓋騎縫章、未填領取支票憑證號、未加註開立支票原因。
案例11:未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票號碼(或普通收據)及開立日期。
案例12: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代號(解款行代碼)、名稱、戶名及帳號錯誤。
案例13:支付首次退休金未註明核退文號及退休生效日期。
案例14:支付墊付款未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及金額。
案例15:機關代號錯誤(漏列)。
案例16:支出用途錯誤(漏列)。
案例17:付款憑單支出用途撥付人數與受款人清單受款人數不一致。
案例18:臺銀存帳及跨行存帳(非臺銀存帳)之付款憑單未分開編製。
案例19:給付員工或退休人員等各類款項之「不同發放日」或不同交付存帳日之付款憑單未分開編製。
案例20:預借費用之公款不得存人承辦人員個人帳戶。
案例21: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不得取銷劃線,領取支票方式不得為自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