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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銷售大量酒精之酒精販賣業者應向購買人索取何種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酒精之販賣一次銷售5公升以上時,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販售。該用途證明文件並應留存2年備供查核。所稱用途證明,指下列文件:

 

(一)供銷售者,指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販賣業之證明文件。

 

(二)供製酒者,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三)供製藥者,指藥品許可證。

 

(四)供製酒及製藥以外工業者,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證明用途文件。

 

(五)供醫療者,指醫療院所之開業執照。

 

(六)供清潔消毒用者,指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供軍事、學術及科學研究者,指各該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供清潔消毒用者,其一次購買量達400公升以上或同一購買人同月累計購買量達400公升以上時,除應檢具上述之用途證明外,另應檢具使用計畫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購買。購買人購入之酒精應依其用途使用。(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4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