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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何要在市面上抽樣送驗?其抽樣數量及程序為何?

1.為保障市民使用菸酒安全,主管機關得於市面上取樣檢驗。

 

2.主管機關執行抽檢,以無償或價購取樣檢驗之菸酒產品,其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為限(以菸2條、酒2瓶為原則),取樣時應當場取樣,於封口加封條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開立收據一式二聯,由稽查人員及受檢業者負責人或關係人簽章後,一聯交受檢業者收執,一聯由主管機關留存。(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5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1點)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