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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如未再繼續從事相關業務,已取得之執照仍可保持有效嗎?

為有效管理業者,菸酒管理法規定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結束菸酒業務,或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應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註銷,並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20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