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葡萄酒、白蘭地、葡萄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2,000毫克以下。
2.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4,000毫克以下。
3.Tequila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3,000毫克以下。
4.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1,000毫克以下。
5.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6.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1,000毫克以下。
(二)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0.3毫克以下。
(三)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1.防腐劑: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0.2公克以下。
(2)酒精含量百分之15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0.4公克以下。
2.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計為每公升10毫克以下。
3.其他添加物: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4公克以下。
(2)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03公克以下。
(3)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四)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2.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例如非屬「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著色劑E122及E131等。(酒類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