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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依菸酒管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製酒,其製酒場所之用地有無限制?

農民或原住民依菸酒管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製酒,其製酒場所之用地應受下列限制:

 

(一)該用地須為都市計畫之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

 

(二)該用地須為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菸酒管理法第11條第1項)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