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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藥局或藥商許可執照販賣未變性酒精有無特別規範?

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酒精之販賣一次達5公升以上,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販售。該用途證明文件並應留存2年備供查核。供清潔消毒用者,其一次購買量達400公升以上或同一購買人同月累計購買量達400公升以上時,除應檢具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之用途證明外,另應檢具使用計畫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購買。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400公升者,應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前1月相關報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供查核。(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0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