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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對菸酒販賣業者抽檢?抽檢的依據為何?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菸酒的安全,主管機關對菸酒業者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事項,如販賣菸酒是否為私菸、私酒;販賣菸酒之標示;販賣酒之廣告或促銷;菸酒販賣業者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為;是否販賣已逾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限之菸酒等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均應派員抽檢(菸酒管理法第38條第1項)。菸酒販賣業者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8條規定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或妨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第52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