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本市各行各業衝擊與影響,倘您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承租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供營業使用且未享有其他租金優惠,得申請自111年5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計8個月,按一般租金率79折計收租金,申請期間至112年3月31日止。(本措施不適用於標租案,及政府機關、政府機關所屬事業機構、公用事業機構、電信事業機構承租案)
聯絡人: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7500
為減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本市各行各業衝擊與影響,倘您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承租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供營業使用且未享有其他租金優惠,得申請自111年5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計8個月,按一般租金率79折計收租金,申請期間至112年3月31日止。(本措施不適用於標租案,及政府機關、政府機關所屬事業機構、公用事業機構、電信事業機構承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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