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臺中市市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均按出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五計收;臺中市市有房屋每年之租金率,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二、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市有房地,其租金率按應繳租金率百分之六十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供自用住宅者。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六)承租人承租基地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其優惠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但承租基地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於可優惠面積一百平方公尺內,依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優惠。
另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或經認定為明溝或暗溝供公共排水使用者,其使用範圍面積年租金率依應繳租金率百分之五十計收。
承租人如具二種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得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