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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2年9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901會議室


參、主持人:黃副市長國榮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記錄:臧秉琪


陸、業務報告


一、本府財政局推動促參業務概況報告:(略)


主席裁示:
(一) 各機關辦理本府各項公共建設時,為減輕本府財政負擔並兼顧各項公共建設興建、後續維護相關作業,請積極引進民間資金,並確實依據促參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商事宜。
(二) 倘各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上遭遇任何困難,請逕洽本府財政局共同研商合宜的解決辦法。


二、102年度第2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詳附件一)


主席裁示:
編號1、編號2兩案依目前辦理情形仍有諸多不明確及待處理之處,請執行機關賡續辦理,並繼續列管。


三、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辦理情形:(詳附件二)


主席裁示:


(一)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4案,本市體育處辦理「臺中洲際棒球場促進民間參與擴建整建暨營運案」,請體育處儘快研議合理的契約修正方案,解決目前面臨的問題。


(二)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2案,本府文化局辦理「臺中兒童藝術館OT委外營運案」,請文化局詳細審閱原契約書規定,應優先檢視合約書將廠商可能違約情事加以列示,透過協商機制針對廠商可能違約部分先行處理,嗣後再行討論和平退場事宜,如有問題可請教林國忠委員協助解決。


(三)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4案,本市停車管理處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臺中市停3-1立體停車場」乙案,請停管處督促廠商儘速完工營運履行契約,避免損及本府權益。


(四) 未簽約案件第4案,本府文化局辦理「臺中大都會歌劇院OT委外營運案」,已於102年9月2日簽奉  市長核定,以政策變更為由同意終止與最優申請人議約,本案議約爭議已拖延許久,請文化局儘速妥適處理後續民間廠商向財政部申訴事宜。


(五) 評估中案件第2案,本府新聞局辦理「中臺灣電影推廣園區-攝製中心」,目前教育局已同意由新聞局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霧峰區吉峰國中預定地撥用,相關期程俟委外服務規劃案完成後再行說明。
另請新聞局就評估中案件編號1及編號2兩案儘速依促參相關程序積極辦理。


(六) 評估中案件第4案,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大宅門特區-泊嵐匯會展中心其他附屬設施地上權設定案」,有關經發局專簽設算權利金之適法性部分,請會辦財政局協助辦理。


(七) 評估中案件第11案,本府文化局辦理「市定古蹟摘星山莊OT委外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請文化局除積極處理目前外、內護龍修護作業外,因本案亦屬外界關心案件,仍請文化局積極尋求潛在OT廠商。


(八) 評估中案件第12案,本府文化局辦理「歷史建築臺中市役所OT委外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案」,為配合都發局辦理州廳都更性質及相關期程,本案委外期限不宜太長,請配合州廳都更案辦理招商相關作業。


(九) 評估中案件第14案,本府文化局辦理「臺中國際藝術村ROT案可行性評估案」,本案土地涉及眷改土地容積調派後之產權歸屬問題,目前軍方解釋本府僅能取得管理權部分,嚴重損及本府利益,除請都發局協助文化局以容積調派方式儘速向國防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爭取取得信義新村國有眷改土地之所有權外,另文化局在促參ROT評估招商部分,為求時效,仍需與前項眷改土地容積調派處理爭議部分併行積極辦理。


(十) 評估中案件第25案,本府教育局辦理「臺中市室內籃球館促參案」,請教育局評估促參方式後,將完整建築量體及財務評估等規劃內容予以確認,再協請都發局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事宜;另本案土地性質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必須向地政局價購取得始能進行開發,其相關預算需求亦請教育局納入可行性評估規劃。


(十一)評估中案件第28案,本府交通局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沙鹿立體停車場暨商場投資興建移轉案」,本市停車管理處業於102年8月15日以中市交停規字第1020029162號函復申請提案公司,通知該公司經評估相關條件後,決定終止申請程序,駁回該自提案件,本案予以解除列管。


柒、專案報告:


專案報告一:文化資產管理中心報告「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演武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辦理情形(略)


主席裁示
一、 本案附近仍有典獄長宿舍等具有歷史價值景點,在考量市民及本府利益下,建議主辦單位爭取預算經費規劃辦理結合整體區域委外經營,打造更具特色的文化資產園區。
二、 有關原合約載明每月收取權利金6萬元但未列示應收取之土地租金部分,與相關促參法令規定不符,請文化局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與委外廠商辦理相關修約事宜,將租金及經營權利金分開載明。


專案報告二:財政局報告「PFI制度內容及其應用範疇」(略)


主席裁示:
一、 依簡報內容PFI制度所述購買服務的標準難以定義,倘日後各機關在推動PFI相關業務時要特別注意其相關法令及操作方式。
二、 關於PFI制度目前中央並無相關法令及作業規範頒布實施,且該制度之「長期財務承諾」為推動關鍵,俟中央法令頒布實施後,本府再行研議相關推辦措施,各機關如對PFI制度仍有疑問可洽財政局作進一步討論。


捌、提案討論及決議:


提案一:邇來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本市公共建設案件,日益增多,惟因民間機構通常所提開發及經營權利金等條件明顯偏低等問題,易有圖利申請人之嫌,為確保公共建設之目的,係維護本府及市民最大權益前提下,擬建議「本市各項公共建設BOT案件應由本府主導規劃公開招商」,對於民間自提促參BOT案件,擬不予受理案,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保留。請各機關參酌與會委員意見,於受理民間自提案件時,審慎詳予評估辦理:


(一)   自提促參案件是民間機構的權利,在沒有法律明文禁止之依據下,不宜全面駁回民間機構依據促參法行使其自提權利,以免造成機關有行政怠惰之情事,在審視民間自提案件時,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相關規定,主辦機關應先就民間申請人所提計畫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有無法令禁止事項、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整體計畫之可行性,予以審核。即民間自提案件應配合主辦機關之政策方向,由主辦機關每年評估就可接受民間自提促參案件之基地等條件作政策上公告。換言之,應僅受理經政策評估後所選擇公共建設標的之案件,倘民間所提計畫不符政策需求,即可當作拒絕民間自提案件的理由。此種作法所涉及之法律爭議優於完全不受理民間自提案件的處理方式。


(二)   民間自提案件通常在權利金部分會有低估情事,基於市府及市民權益,主辦機關應作審慎詳細估算,以主辦機關自行興辦該項公共建設與民間興辦所提條件,加以作權益上之比較,並據以提出拒絕理由。另因具BOT性質之促參案件通常涉及工程、財務等複雜層面,可能並非單一主辦機關或單一承辦人的能力所能負荷,建議主辦單位在審查民間自提促參案件時,儘量利用專業顧問之專業能力及審核經驗提供完整專業報告分析,提供主辦機關更好審核意見,由相關專業顧問做好嚴格把關,日後案件進行到初審或複審委員會時,可提供與會委員更多資訊以供審核,以利提升民間自提案件審核品質。


(三)   關於現行促參法令相關規定對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提案件的確有許多缺漏,例如有審核或公告期間過短等問題,以致其他有意願之投資人無法積極參與原民間廠商所提之計畫案,而形成可能有圖利單一廠商之情事發生。主辦機關應向財政部反應修正相關條文,透過法律及相關子法修訂,讓實務執行上能更有彈性。


(四)   民間廠商提出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本市公共建設案件時,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有類似第42條規定民間廠商所提程序,即仍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民間廠商所提計畫不符合主辦機關政策所需,即應予以退回。


提案二:為有效管理考核本府促參(含廣義民參案件)案件進度,瞭解各案目前是否遭遇困難,俾利各委員掌握各促參案件實際相關作業情況,擬於每次召開本推動委員會時,邀請本府列管促參案件之執行機關進行專案報告。


決議:
請新聞局就「中臺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推動辦理情形,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玖、臨時動議:


王委員大立提議將大里運動公園地下停車場結合台中兒童藝術館共同辦理委外招商,俾利場館有效活化利用。


本市停車管理處回應:
大里運動公園地下停車場已於102年9月1日與得標公司完成簽約並進入委外經營履約程序,履約期限至108年8月31日屆滿。本處願意結合臺中市兒童藝術館配合文化局進行招商作業,視文化局作業內容及期程與得標公司進行辦理協商修約。


本府財政局回應:
本案可參考觀光旅遊局主辦「臺中市假日廣場服務中心營運營轉案」與交通局合作模式辦理,


決議:
請財政局收集相關資料於下次會議作相關提案或報告案方式加以討論。


拾、散會:上午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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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3-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