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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3年5月30日(星期五)下午2時0分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市政簡報室


參、主持人:黃副市長國榮                    記錄:臧秉琪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報告


一、本府財政局推動促參業務概況報告:(略)


(一)曹副主任委員美良:
有關本府完成簽約之促參案件相關有功人員敘獎乙案,請財政局本於促參窗口權責,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以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簽辦已完成簽約之促參案件各案得辦理敘獎之人數及額度,奉核後再行發文通知執行機關及各協辦機關所分配之人數額度,自行辦理敘獎。


(二)財政局:
各簽約促參案件之執行機關對於承辦人員就各案貢獻程度最為清楚,建議仍由執行機關先提供敘獎名冊及擬簽辦敘獎額度,再由本局彙整統一辦理敘獎。


(三)都發局:
本局辦理之「臺中州廳及其附近地區都市更新案」,已於今年5月6日舉辦招商說明會,共有34家廠商共襄盛舉,截至目前為止已有2家廠商領取標單。


(四)林委員國忠:
有關市長公館履約爭議訴訟,為避免市府權益受損,建 議執行機關向法院提出假處分以保全市府權益。


(五)文化局:
目前市長公館委外爭議部分尚在司法程序訴訟中,現況仍由被告廠商之外包廠商營運中,其衍生相關租金併同向原承包廠商及其外包廠商進行求償。為保市府權益,本案日前已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申請。
另有關放送局OT委外部分,目前進行可行性評估階段,預計6月9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主席裁示:
(一) 有關已簽約之促參案件敘獎乙案,請財政局依曹副主任委員之意見研議辦理。
執行機關及各協辦機關應依同仁對於案件實際參與的貢獻程度,給予相當程度敘獎以茲鼓勵。
(二) 各執行機關於甄選最優申請人階段,請務必確認民間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本案各項條件,勿再發生類似教育局主辦之中正國民運動中心簽約後才發現得標廠商資格不符情事,請各執行機關引以為戒。
(三) 放送局委外營運期間即將屆滿,請文化局儘速完成重新OT委外招商之前置作業,力求無縫接軌以免發生場館閒置之情事。
(四) 有關財政部每年辦理「金擘獎」甄選活動,請財政局研議本府案件於向財政部申請甄選前,於府內辦理初審或輔導機制後再行提報申請之可行性,以增加本府案件入選之機會。
(五) 各委員所提寶貴意見,請各機關妥處。


二、歷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 編號102-4-7、102-4-12以及103-1-1至103-1-3計5案同意財政局預擬意見,解除列管。
(二) 編號102-4-8、102-4-10計2案,請教育局、文化局等執行機關積極辦理,加速處理相關行政程序,持續追蹤列管。


三、103年上半年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辦理情形:


財政局:
請各執行機關於擬定招商文件階段,有關招商文件及契約之擬定,建議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現為財政部)專案研究報告-「促參案件(BOT)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參考範本(英譯本)專業服務案-成果報告-建業法律事務所」之內容擬定,以避免產生履約上之契約爭議。


主席裁示:
(一)   各促參案件於前置作業規劃階段應加會本府促參窗口-財政局,請財政局本於促參窗口權責給予相關審查意見,以利本府促參案件順利推行。
(二)   請財政局蒐集各促參案件相關資料,研擬錯誤態樣範本,以供本府各執行機關辦理促參業務時作為參考,避免相同錯誤一再發生。


四、103年上半年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教育訓練暨參訪活動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本次教育訓練影音資料製作完畢上網公告時,請財政局發文通知本府各機關上網參閱。


五、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1案,本府文化局辦理「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演武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請執行機關依所提之解決對策儘速辦理,並於應改善事項解決後,副知本府財政局。
(二) 已簽約案件編號第17案,本市客家文化事務委員會辦理「民間參與東勢客家文化園區營運」案,相關修繕爭議遲未解決,倘發生民眾因而受傷,恐損及本府聲譽並引發國賠相關問題。請執行機關積極督促民間廠商依約儘速完成修繕事宜,以免造成更多爭議,並於應改善事項解決後,副知本府財政局。
(三) 未簽約案件編號第4案,本府教育局辦理「臺中市網球中心營運移轉案」,擬將延至6月底前公告招商,請執行機關積極辦理招商事宜。


柒、專案報告:


觀光旅遊局就主辦之「臺中市雪谷線暨新大線纜車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招商案」(略)


主席意見:
纜車新大線青山站至登山口站間之接駁方式尚未確定,是否會影響民間廠商投資的意願?東山站至青山站的地面纜車係由本府或是民間廠商負責施作工程?請觀光旅遊局妥為評估。


李委員錦娥:
目前纜車相關之環境影響評估尚未完成,以及沿線土地使用相關問題亦尚未解決,均屬本案不確定因素,是否會影響廠商投資意願?請觀光旅遊局審慎評估,以免衍生日後招商爭議。


李委員君如:
一、 雪谷線纜車BOT案之契約年限為34年,新大線纜車BOT案之契約年限為54年,因為契約期限較長而且事涉林務局經管林地業務範圍,執行機關務必要和林務局做好協調配合工作,並注意日後履約管理相關問題,以免產生爭議。
二、 建議參考國外纜車成功案例相關資料,例如營運管理模式以及遊客乘載量等,以達觀光遊憩及生態保護間之平衡雙贏。
三、 建議執行機關辦理招商說明會時,不僅限於國內廠商投資,亦可以招攬國外優質廠商參與投資,以求本案能順利完成招商。


觀光旅遊局:
一、 有關纜車新大線青山站至登山口站間之接駁方式未確定部分,擬於招商時說明,並在契約中載明未定事宜。
上開路線經當地里長反映該條路線並無美景可供觀賞,且沿線土地幾乎均為私有地,徵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困難。目前與建設局研議將青山站至登山口站間道路進行拓寬,以便於地面接駁。
二、 本府會承諾在新大線營運後2年內完成東山站至青山站的地面纜車興建,有可能採本府興建以促參OT案件委外經營,或是引進廠商採行另一項促參BOT案。
三、 目前雪谷線已有潛在廠商表達投資意願,本局會盡力招商,爭取更多投資者參與本案投標。


主席裁示:
請觀光旅遊局參酌各委員意見辦理。


捌、提案討論及決議:


提案一:為有效管理考核本府促參(含廣義民參案件)案件進度,瞭解各案目前是否遭遇困難,俾利各委員掌握各促參案件實際相關作業情況,擬於每次召開本推動委員會時,邀請本府列管促參案件之執行機關進行專案報告。


決議:
請交通局就主辦之「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臺中市停3-1立體停車場」BOT案,於下次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玖、臨時動議:


財政局提案:
各促參案件執行機關於前置作業階段,為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而舉辦相關審查會議,邀請各相關單位人員擔任評審委員、績效評估委員或爭議協調委員等協助辦理工作。請各執行機關發開會通知單時,受文者以機關名義邀請,由各機關指派適當人員代表與會或指派擔任委員,請勿逕指定該機關特定人士擔任審查人員或委員,以尊重公務倫理。


決議:
請各執行機關依據財政局意見辦理。


拾、散會:下午4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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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5-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