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會時間:104年6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901會議室
參、主持人:張主任委員光瑤 記錄:楊純蓉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林委員顯傾:
先提出兩點意見:
一、借鏡台北市促參案遇到的爭議,往後本府促參案應著重收取營運權利金,而非起頭收一筆開發權利金,後續廠商營運就不再有所回饋。
二、網球中心營運移轉案第一期建造經費都已經到位,惟OT委外不出去,與市長開會提到可提供周圍的體育場用地合併委外,增加其財務可行性,建議業務單位可朝此方向規劃,結合地方需求以提高促參委外的誘因。
陸、本府促參窗口財政局促參業務專案報告:(略)
張主任委員光瑤:
根據專案報告先請外聘委員分享意見。
林委員貴貞:
促參未來在市政推動上還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選項,現階段的檢討正是改善促參體質的好時機,新案應減少現行推動上已遇過的問題;建議各執行機關在辦理促參時要依據財政部新制訂的促參作業指引,再加上本市在作業執行層面所遇到的問題,如財政局專案報告所整理的,臚列出審核清單(checklist),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讓各執行機關熟悉整個流程需注意的地方,建議可分成以下三個階段:
一、前置作業階段:應審慎把關該案推促參的政策目的及營運定位,不應讓顧問公司或民間廠商來主導,定位及目的會影響市場及財務評估,甚至土管、土地使用分區是否要調整,最重要的是財務評估結果要作為契約條件的載明,例如:相關重大修繕費用是由哪一方負擔…等。
二、招商、議簽約階段:要明定清楚民間投資計畫的內容範圍、申請保證金及議簽約期限等。
三、履約階段:要即早召開履約管理會議,讓民間廠商瞭解並遵循契約規範的重要及不可逾越的事項,並儘早成立協調委員會。
另外,建議新推案要注意促參法42條及46條之選擇前題,在前置作業階段即決定要採用何條款當作推案的法律依據,並重視財務評估的合理性,注意權利金、土地租金要有調整機制及定期檢討機制,並於契約中載明。
陳委員惠伶:
就法律層面來分享,在可行性評估階段就要集思廣益設想各種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並將所有可能發生的糾紛於契約條款中載明,因契約一旦簽訂後,若要修正條款因甲乙雙方考量的角度不同將很難達成協議;議約階段也相當重要,契約草案一經公告後,因公平性原則難以做修正變更,要讓民間機構清楚瞭解委託營運時所應遵循的契約內容。
另就其他個案所遇到的問題提供建議,如網球中心營運移轉案多次委外招商不成功,建議考慮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其中有關體育場之地下室可作停車場、展覽場、休閒運動設施、商場等用途,可於申請須知跟契約中列入,以吸引廠商投標。
迪卡儂個案雖已圓滿解決,建議以後相關促參案件,為避免廠商為營運容量,不收取停車費,可依申請人於營運計畫書及執行計畫書所估算的停車場收入,作為將來民間機構未收停車費時之停車場營運收入,列入計算變動權利金,上開事項可加註於申請須知及契約書。
廉委員純忠:
一、我贊同財政局計畫依不同公共建設類別訂定委託經營契約範本,一來可縮短委員的審查時間,二來可節省規劃顧問經費。
二、促參案所找的顧問公司應誠實評估,財務可行即可行,若因政策考量,評估過度樂觀,財務不可行卻導向可行,可能會導致花了大筆顧問經費卻委外不出去而浪費公帑之情形,顧問公司評估亦不能過度保守,低估其財務,而收取過少的權利金引來社會大眾的質疑;另外,權利金應訂有變動調整機制,以因應促參案經過長時間時空背景的變化。
三、BOT案件除了收取開發權利金外,不應忽略後續的營運回饋。
四、促參案採OT方式委外者,多因其公共建設公益性質較高,為提高廠商經營意願,建議可多提供附屬設施之經營選項以增加其財務可行性。
黃副主任委員景茂:
除部分國民運動中心為爭取中央預算補助規定要先委外後興建外,本府自行編列預算興建的公共建設建議至少要完成都市計畫審查、環評及水保等程序後,再委外招商,以避免若先與廠商簽約,條件變更而引來爭議。
陳委員朝建:
促參法給予很大的彈性空間,在辦理過程多以「例」為師,若制定SOP,採一綱一本可能會綁手綁腳,建議SOP應保有其彈性,另外很多爭議的促參案件並無違法之虞,僅行政原則上的當與不當之妥適性問題。
主席裁示:
為讓財政局促參案件檢討報告所臚列的未來改善方向有其價值,避免後續的促參案件再重蹈覆轍,可就三大類案件(評估中、未簽約、已簽約)歸納出幾種執行上面臨到的問題,及其相對應的改善方向,制訂其審核流程清單(checklist);無論公私部門,員工在作業處理上都應該要有其作業流程規範,像促參法規彙編附98、附99的流程圖。
流程圖隨著促參經驗的累積,不斷地調整更新,除了通案流程圖,還可根據本市促參案不同公共建設的特性,建立個案流程圖(如停車場、運動中心等不同的個案版本),此次的專案檢討報告已做到「鑑往」,希望能透過本市促參作業標準流程圖的建立達到「知來」的效果。
請財政局依據財政部制定的「促參標準作業流程及重要工作事項檢核表」及綜合委員的意見,並結合本次專案檢討報告內容,來制訂本市促參作業標準流程圖(SOP),從政策面一直到簽約階段,列出每個步驟的注意事項,依PDCA循環(Plan-Do-Check-Action)檢視促參案件,若流程有規定要做,但執行機關沒作而導致問題發生,應檢討為何沒依流程走,於下次改進;若流程沒提到而導致問題發生,即新增檢核項目以增加其完備性;若流程確認項目執行與否皆無差異,就刪除此項,以簡化流程,相信不斷地依PDCA循環檢視促參流程,能降低未來在辦理促參案件時問題發生的機率。
柒、業務報告
一、歷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詳書面資料)
主席裁示:列管7案同意全部解除列管。
二、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未簽約案件編號第1案,教育局辦理之「臺中市網球中心營運移轉案」,本案暫緩第一期OT委外,請納入第二期重新評估委外之可行性。
(二)未簽約案件編號第3案,文化局辦理之「臺中兒童藝術館營運移轉案」,因本案轉型為公辦博物館,爰同意解除列管。
(三)未簽約案件編號第5案,觀光旅遊局辦理之「高美濕地遊客服務中心暨體驗館-OT案」,本案因政策變更於6月10日奉市長核定終止勞務採購契約,爰同意解除列管。
(四)未簽約案件編號第9案,都市發展局辦理之「臺中州廳及附近地區都市更新案」,本案因招商政策變更,爰同意解除列管。
(五)評估中案件編號第2案,都市發展局辦理之「臺灣塔暨城市博物館-OT案」,本案因量體將重新規劃,爰同意解除列管。
(六)評估中案件編號第4案,觀光旅遊局辦理之「大安港媽祖主題樂園-OT案」,本案因量體規劃尚未明確,爰同意解除列管。
(七)其餘案件請依預擬意見辦理。
捌、提案討論及決議:
編 號 | 第1案 | 提案機關 | 財政局 |
---|---|---|---|
案 由 | 本府促參推動委員會列管審查機制,非依促參法辦理之廣義民參案件只列管進度,將不於本委員會進行問題解決機制,以及簡化本府列管促參案件分類方式,提請討論。 | ||
說 明 | 一、本府各機關如有非依促參法辦理之廣義民間投資公共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廣義民參案件),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第2點列管範圍者,於核准辦理後向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促參系統提報列管,本府促參推動委員會始予列管。嗣後如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依「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申請核發獎勵金以爭取本府財源(屬一般性補助款性質)。 | ||
辦 法 | 一、本府促參推動委員會列管之廣義民參案件,因已均有其推動解決問題機制,為求事權全統一,本推動委員會僅列管辦理進度,不進行問題解決,以加速會議進行。 |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編 號 | 第2案 | 提案機關 | 財政局 |
---|---|---|---|
案 由 | 擬規範建築量體尚未新建之促參OT案件,其適當的啟案時點,請各執行機關參酌(遵照)辦理,提請討論。 | ||
說 明 | 一、延續促參推動委員會第1次會議主席決議事項,本市部分促參案件,建築量體尚未新建即辦理促參委外作業,雖函請財政部釋示尚無違反促參法之虞,惟仍需考量妥當性之行政原則。 | ||
辦 法 | 如說明二、三 | ||
決 議 | 除配合中央政策規範需先辦理OT簽約始同意補助之案件及特殊情形提報本委員會同意外,OT案之啟案作業應於建築物發包後或預計完工日前一年辦理。 |
編 號 | 第3案 | 提案機關 | 財政局 |
---|---|---|---|
案 由 | 為有效管理考核本府促參案件進度,了解各案件目前是否遭遇困難及為利各委員了解掌握各促參案件實際相關作業情況,每次召開本推動委員會時邀請其中一個案件,由主辦機關進行專案報告,提請討論。 | ||
說 明 | 目前本府列管促參案件包括已簽約案件計26件、未簽約案件計9件、評估中案件計22件,請委員就本府列管促參案件中挑選1案,於下次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利各委員及執行機關了解促參案件實際作業情況。 | ||
辦 法 | 擬由委員指定促參案件之執行機關,於下次委員會就該促參案件進行專案報告,以利各委員及執行機關了解促參案件實際作業情況。 | ||
決 議 | 本案保留。 |
玖、臨時動議:(無)
拾、散會:中午1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