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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5年03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901會議室


參、主持人:張主任委員光瑤   記錄:黃柏綺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促參業務法規修正報告:


一、簡報:(略)


二、促參法修正Q&A:


(一)本市停車管理處提問:
促參法新增第6條之1,明定辦理促參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對於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是否也需辦理可行性評估?
財政局:
依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草案」第3條規定,可行性評估及摘要,為民間向主辦機關申請時,所需備妥相關文件之一,爰主辦機關對於民間自提案件,無需辦理可行性評估。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問:
有關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並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是否需要舉辦公聽會?
財政局:
依財政部解釋,公聽會應由政府辦理,爰主辦機關仍應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三)本府文化局提問:
對於已經公告招商卻流標案件,係已完成可行性評估,是否還需舉辦公聽會?又每次流標,是否都要再次辦理公聽會?
財政局:
依財政部說明,流標案件於104年12月30日後需重新公告招商者,依新促參法規定,主辦機關應補辦公聽會,又公聽會係促參案新增程序,踐行乙次即完成程序。


(四)本市停車管理處提問:
促參法增訂第51條之1,明定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訂約…,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惟原投資契約期限若很長(如30或40年),仍以原契約條件續約,或是因應社經情形變動,重新評估財務條件訂定權利金?
財政局:
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67條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第51條之1第2項規定與該民間機構優先訂約前,應依第81條規定辦理資產總檢查,並就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與該民間機構議定契約。爰民間機構若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主辦機關應研訂繼續營運條件,就未來延長之營運年限,重啓財務評估議定權利金,並依據最新修正之相關法規,配合修正原投資契約。
林委員顯傾: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重新議約時,主辦機關應於契約中明定落日條款,避免期滿後無法收回,影響本府權益。
高委員宗良:
有關主辦機關與民間機關重新辦理議約內容,目前實務上多已見於契約中,較短年限(如3至10年)者,一般於契約期限屆滿前6個月,由民間機關提出申請續約,較長年限(如30至40年)者,建議於契約期限屆滿前2年前辦理優先議約。
林委員貴貞:
促參案之優先定約機制,係指優先議定新條件,並非用原條件續約,可參考財政部訂定之「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及「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評估作業指引」。惟要注意續約時,不可以小綁大(如原為OT案,續約後改為BOT案)。


三、財政局為因應促參法修正,將陸續辦理相關法令如施行細則、辦法、作業原則等教育課程研習,以協助本府各執行機關依新法令持續推動促參案件。
主席裁示:
一、 請各執行機關成立促參業務推動小組,除配合財政局辦理促參相關法令修正之訓練課程,避免未依新法推動促參案件外,亦利促參業務經驗傳承。
二、 各執行機關促參業務推動小組名單,請於1個月內送財政局錄案,並請財政局就財政部已公布施行之新法令,於半年內舉辦相關訓練說明,以協助與輔導各執行機關辦理促參案件。


柒、業務報告


一、歷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詳書面資料)
主席裁示:
(一) 編號104-3-1「中臺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營運移轉(OT)計畫案、編號104-3-3「臺中市眷村文物館-OT案」、編號104-3-4「臺中市市定古蹟-原臺中刑務所典獄官舍及浴場」與「歷史建築-原臺中刑務所官舍群」案、編號104-3-8「水湳轉運站民間參與案-BOT」計4案,請新聞局、文化局、交通局等執行機關積極辦理,並持續追蹤列管。
(二) 編號104-3-5「歷史建築-林懋陽故居-OT案」、編號104-4-1「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演武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同意解除列管。


二、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已簽約案件第10案,教育局辦理之「臺中洲際棒球場促進民間參與擴建整建暨營運案」,相關期程進度,請加強監督管理。
(二)未簽約案件第7案,文化局辦理之「臺中市牛罵頭遺址文化園區部分館舍(3號棟、4號楝)營運移轉案」,因後續不採促參模式辦理,同意解除列管。
(三)未簽約案件第17案,交通局辦理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中賓「細停163」興建營運移轉投資計畫案-BOT案」,因交通局已駁回廠商提案,同意解除列管。
(四)未簽約案件第32案,建設局辦理之「臺中市巨蛋體育館BOT案」,請依歷次檢討會議辦理。


捌、提案討論及決議:



第1案



財政局



案由



擬訂本府所屬機關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簽辦授權執行簽呈範例,供本府所屬機關參考,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府所屬機關辦理促參案件需依促參法第5條第2項規定,由本府(即主辦機關)授權所屬機關執行,為簡化各機關簽辦公文往返流程及提升行政效率,擬訂上述授權簽呈執行範例供參。


二、本範例適用依促參法第42條規定,由政府規劃民間參與之案件,且屬通案性質規範為主,如有特殊情形考量,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調整。



辦法



檢附本府授權執行簽呈範例乙份,擬隨同會議紀錄函知本府各機關參考辦理。



決議



照案通過。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散會:中午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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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7-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