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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05年06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9樓市政廳


參、主持人:黃副主任委員景茂   記錄:黃柏綺


肆、出(列)席機關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報告:


一、本府促參業務概況報告:


(一)各執行機關成立促參業務推動小組暨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說明:(略)


(二)制定促參OT招商文件及投資參考文件(運動設施類別及文教設施類別)暨「臺中市政府執行促參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及重要工作事項檢核表」擴充與修訂之說明:(略)


(三)本市部份行政區公告地價調整幅度過劇,影響本市促參案件土地租金之分析與因應方式情形說明:


林委員顯傾:
因105年度公告地價大幅上漲,使促參案土地租金增加,造成民間廠商營運成本提高,營運困難,而向本府相關機關反應,希望能酌減土地租金。因此對於已簽約案件,應檢視招商時之公告內容及契約是否有明訂調整機制;對於未簽約案件,因廠商期初已投入相當資金,土地租金可採前低後高方式,規劃階梯式調整方式並訂定天花板條款,或考量公平原則,納入物價指數連動調整。


林委員貴貞:
1.促參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法並公布實施 ,修法前因OT屬性不適用自償率,故修法前之OT案,若計入土地租金,而致現金流量為負,可以減收土地租金,但修法後,新促參法第29條自償率公式已配合修正,故若有規劃中OT案,要注意需採新促參法之觀念計算。
2.土地租金上漲之因應:
(1)對已簽約案件而言,建議步驟如下:
甲、先檢視依契約是否有調整機制。
乙、即使有,仍建議請民間廠商提新的財務計畫,證明因受土地租金上漲對財務之影響數(土地租金上漲,有可能營收會同時增長,未必會對廠商產生不可承受之衝擊)。
丙、透過協調委員會來認定此影響數而可減收土地租金之程度。
丁、檢視權利金收取機制是否與土地租金有關,若無,權利金則無需調整。
(2)對未簽約案件而言,建議需將未來土地租金調整機制放入契約中規範,建議步驟如下:
甲、可行性評估階段財務試算需收集最新當地公告地價訊息,並合理推估未來地價上漲率。
乙、完成可行性評估時,將相關推估土地租金及地價上漲率公開揭露10天以上。
丙、在招商說明會釋放土地租金及地價上漲率資訊。
丁、契約需有土地租金上漲調整機制,並注意需參酌促參法以及對權利金之影響(如定期檢討、列入情勢變更、減收上限等)。


法制局陳主秘彥宏:
對於已簽約案件要酌減土地租金,建議請財政部明訂於促參優惠租金辦法,做為適用法源;又土地租金因公告地價漲幅過劇而調增,影響廠商營運,若屬情事變更,建議併同權利金透過協調委員會機制處理。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檢視已簽約案件是否有申報地價與原財務計畫預估之當年地價漲幅逾百分之五十之情形;若有,請查閱契約書是否訂有土地租金得予酌減之約定,以提早因應,並簽告各局處首長或提報局(處)務會議,提昇處理層級。


二、歷次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詳書面資料)


主席裁示:
(一)編號104-3-1「中臺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營運移轉(OT)計畫案、編號104-3-4「臺中市市定古蹟-原臺中刑務所典獄官舍及浴場」與「歷史建築-原臺中刑務所官舍群」ROT案,同意解除列管。
(二)編號105-1-1「臺中洲際棒球場促進民間參與擴建整建暨營運案」,相關期程進度,請加強監督管理,並持續追蹤列管。


三、本府促參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一)已簽約案件:


廉委員純忠:
已簽約第15案,經濟發展局辦理之「臺中市太平新光都市計畫『市1』市場用地興建暨營運(BOO)案」,其契約自105年3月11日起至本計畫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非市場用地或公共建設不堪使用止,因不知本案公共建設如何認定不堪使用,故契約迄日較不明確。


經濟發展局蔡主秘珍珍:
本案已於契約書中約定,民間廠商可以營運至建物拆除為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柳委員嘉峰:
1、從會議書面資料來看,已簽約案件目前是否遭遇困難及解決對策,各局處均填報「無」,惟財政局已預警土地租金問題,顯見各案件或有存在困難及問題,故各機關對於提供財政局促參案件辦理情形之資料,應要能負責,委員會召開才有意義及效率。
2、建議財政局開會前可先提供各局處預警事項,讓各局處在會議上回應,並檢視預警事項及回應內容之差異,才能達到監督效果。


主席裁示:
1、有關契約迄日約定至公共建設不堪用使用為止,應明確定義該公共建設為何,及其不堪使用之情形,以避免產生爭議。
2、各局處對於尚待解決或需克服之困難,應如實提供給財政局。


(二)未簽約案件:


主席裁示:
1、第4案「霧峰光復新村省府眷舍文化景觀-ROT案」,因政策變更,將終止辦理,同意解除列管。
2、第5案「臺中市市定古蹟『原臺中刑務所典獄官舍及浴場』及歷史建築『原臺中刑務所官舍群』-ROT案」,因考量ROT許可年限太長,將先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結案,同意解除列管。
3、第14案「臺中市沙鹿區沙田路立體停車場興建營運移轉案」業於103年11月21日辦理政策公告、第16案「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北區停28新興公有停車場多目標使用暨BOT投資計畫」、第17案「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停94公有停車場多目標使用暨BOT投資計畫案」、第18案「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南屯停97興建營運移轉投資計畫案」等3案,分別於101年6月18日、103年12月2日、103年10月1日提出申請,交通局(停車管理處)迄今尚未完成審查程序,請訂定最後審查期限,逾期即駁回申請。
4、各機關在辦理促參業務,若有審查困難或需克服之問題,請財政局於委員會開議前,先召開會前會,以協助各機關研擬具體對策,有效推動促參業務,並強化會議效率。


柒、臨時動議: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柳委員嘉峰:
為掌握本府促參案件之質與量,建議財政局建立管考機制,以提升本府促參業務績效。


主席裁示:
請財政局擬訂促參案件績效指標,每年針對各機關績效進行評比,以鼓勵各機關積極推動促參業務。


捌、散會:中午12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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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7-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