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市有非公用土地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被占建房屋,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得追收最近五年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應檢附市有土地承租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占建證明、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地上房屋課稅明細表。洽詢電話:04-22289111轉27500。 《應檢附文件參考網站》
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市有非公用土地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被占建房屋,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得追收最近五年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應檢附市有土地承租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占建證明、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地上房屋課稅明細表。洽詢電話:04-22289111轉27500。 《應檢附文件參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