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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建物如占用市有土地,可否向市政府辦理承租?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市有非公用土地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被占建房屋,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得追收最近五年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應檢附市有土地承租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占建證明、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地上房屋課稅明細表。洽詢電話:04-22289111轉27500。 《應檢附文件參考網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8
  • 發布日期: 2020-1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