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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行以水果、穀類釀製並以「○○露」、「○○液」為名,置於路旁販售或於特產店待售之酒品,是否觸犯菸酒管理法?相關罰則為何?

一、農民自製之酒品,如欲販賣,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可販賣。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產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二、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緩。(菸酒管理法第46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2-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