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內抽檢對象為:1.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2.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3.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菸酒管理法第5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2點)4.已登記酒精販賣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