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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識抽檢人員身分?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之證件其範圍如下:


一、 列明檢查起迄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機關公函。


二、 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


(菸酒管理法第42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2-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