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之證件其範圍如下:一、 列明檢查起迄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機關公函。二、 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菸酒管理法第42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