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未經核准不能變更用途使用,至於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築物只能撥給各級政府機關作公務用或公共用,或提供各機關、部隊、公立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因民間團體非屬得向本府撥用或借用之政府機關學校,所以不能無償提供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