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有不動產主要係由本府各管理機關依其興辦目的事業法令取得並作為公用使用,並應依都市計畫法、興辦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及該土地取得之法令管理使用,爰民間機構或社團欲使用市有不動產,請洽詢各管理機關評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