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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財產應如何處理?

一、市有財產如經管理機關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致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本使用效能最大化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全部或部分設備可供展示、教學、其他用途使用。
(三)交換:可與其他政府機關學校交換使用者。
(四)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二、處理方式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可進行後續處理流程。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7-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