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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41號判決為例~

原告 (即檢舉人,下稱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檢舉被舉人未領有使用執照或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違法辦理室內裝修,台北市長信箱回復原告略以:「該建築物住戶委託建築師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室內裝修之查核階段,未以領有使用執照或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為要件,惟本案未辦理產權登記且涉有產權疑義,被告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下稱同)已於函請該委託建築師及申請人提具相關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被告俟查證結果後另案函復。二、本案既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毀棄損壞、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訴,並已進入相關偵查程序中,被告當依司法判決結果續處......。」等語。
原告不服被告函文,提起訴願,訴請被告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拆除系爭建物之室內裝修工程及應依行為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第2 項規定禁止系爭建物出租營業,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拒絕其申請之答覆是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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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15
  • 發布日期: 2014-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