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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辦理採購案件保密須知(104年8月24日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中市財政字第1040012976號函訂定

一、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預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情事,以確保本局公務機密維護安全。

三、實施時間:遇案辦理。

四、適用範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

五、保密作為:
(一)辦理採購案件時,對於預算書之編製及審核,應確依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作為。
(二)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各科室辦理採購案件於招標文件送會相關科室及陳核局長時,其文書流程應依保密規定處理,以防外洩。
(三)底價或核定底價,應確實依法保密;縱為廠商報價逾底價或採保留決標時,在未決標前仍應依法保密。
(四)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嚴禁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名稱,亦不得洩漏領標數。
(五)評選(審)委員名單經局長核定時,即應予密封,非業務權責人員嚴禁探詢。函文邀請評選(審)委員應個別繕發(以同一文號),函文副本嚴禁抄送與採購案無關之權責單位。
(六)採購案件之廠商投標資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防外洩。
(七)本局任何同仁因業務得知各採購案之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有保密義務。
(八)實施定期及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以防洩密及強化公務機密維護作為。

六、執行分工:
(一)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應就採購處理程序,於職權範圍內依有關文書處理公務機密維護規定確實辦理。
(二)本局各科室主管應確實負全程監督之責,發現弊失時,應將弊失情形簽報局長,並知會政風室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屬實,如僅涉及行政責任者,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如涉及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則函送廉政署或檢察機關處理。

七、本須知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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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25
  • 發布日期: 2015-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