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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給市政府,其相關規定為何?

一、依據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應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如需增加負擔,得不予受贈;受贈機關並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又贈與係屬私經濟行為,受贈機關有權整體綜合考量後決定受贈與否之權利。


二、贈與土地應以書面向本府相關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徵詢是否同意接受捐贈土地,應附證件有: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註明無產權糾紛、出租、占用、耕地三七五租約、欠稅、 設定地上權等事項)。
(三)同意書(同意捐贈時備妥贈與過戶登記文件,本人自行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負擔贈與時所發生一切稅、費等)。
(四)代理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辦理時)。
(五)現場照片。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地籍圖謄本。
(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九)非法定空地證明(屬住宅、商業區)。
(十)身分證明文件(含捐贈人及代理人)。


三、另市有土地依其實際使用及土地使用目的性質,分由各該管理機關管理使用,例如道路用地為本府建設局管理、水利用地為本府水利局及非公用建築用地為本府財政局管理等,應由相關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審查函復是否同意接受捐贈。如同意接受捐贈,再會同贈與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土地如有負擔或糾紛,原則上不同意受贈。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6-03-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