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有財產如經管理機關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致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本使用效能最大化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全部或部分設備可供展示、教學、其他用途使用。
(三)交換:可與其他政府機關學校交換使用者。
(四)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二、處理方式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可進行後續處理流程。
一、市有財產如經管理機關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致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本使用效能最大化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全部或部分設備可供展示、教學、其他用途使用。
(三)交換:可與其他政府機關學校交換使用者。
(四)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二、處理方式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可進行後續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