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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112年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府授財開字第101003051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府授財開字第10201604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府授財開字第105006508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 6日府授財開字第11100028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府授財開字第1120167582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件)獎勵金,特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三、 本原則所稱民參案件,指下列促參案件及其他法令案件:
(一) 促參案件: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案件。
(二) 其他法令案件:指非依促參法辦理,惟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四、 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財政局申請分配辦理民參案件之獎勵金。
財政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辦理審查會議,依審查結果簽請本府核定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金額度。

五、 依本原則分配之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財政局列帳控管,運用於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或執行民參案件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人獎金支出,不得作為出國計畫或其他人事費支出。
前項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指促參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招商作業、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資產總檢查及移轉、優先定約、教育訓練、案件行銷及優良案例觀摩事項。

六、 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金應依前點規定支用項目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程序納入單位預算後始得動支。

七、 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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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公共建設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16
  • 發布日期: 2023-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