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收入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登記、保管、使用、管理、稽核及銷毀悉依本要點辦理,餘分類、編號、印製由使用機關自行辦理,且收入憑證如有新增或修正格式,應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因此,使用機關應依實際需求自行設計、印製各項收入憑證,並將新增或修訂之憑證格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二、另依前揭要點第2點規定,所稱監督機關,為使用機關之上級機關,使用機關為本府各區公所及一級機關者,監督機關為該使用機關。
一、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收入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登記、保管、使用、管理、稽核及銷毀悉依本要點辦理,餘分類、編號、印製由使用機關自行辦理,且收入憑證如有新增或修正格式,應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因此,使用機關應依實際需求自行設計、印製各項收入憑證,並將新增或修訂之憑證格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二、另依前揭要點第2點規定,所稱監督機關,為使用機關之上級機關,使用機關為本府各區公所及一級機關者,監督機關為該使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