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備車、消防車、清潔車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除特種車輛外,其他車輛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有使用需求時,應優先轉撥予該機關或學校使用。
(二)汰換舊車應依車輛管理手冊第40點規定,分別辦理牌照繳銷或報廢登記。
(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後續變賣(過戶)作業。
(四)汰換舊車應將車身機關名稱之噴漆塗銷後再辦理變賣。
(五)經二次變賣均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之車輛,其已辦理牌照繳銷者,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再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