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採變賣方式處理者,應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估定價格後,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優先依照本府與臺北市政府所簽訂之「臺北惜物網處理動產網路拍賣合作備忘錄」規定,先透過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
(二)經二次拍賣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者,再依上開行政院訂頒之作業程序辦理。
二、如報廢財產性質特殊、不宜流通或辦理網路拍賣顯有困難者,於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可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