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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之「拒絕商業行銷指引」等相關資料(提供菸酒業者)

為保障個資當事人免受業者各種行銷作業打擾,財政部國庫署檢附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之「拒絕商業行銷指引」等相關資料,提供各菸酒業者依需求下載如附件1。
「拒絕商業行銷指引」簡述說明如下:
1.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3項之立法理由,規定業者對當事人進行首次及後續行銷時,應主動表明其名稱行銷,並提供當事人免費簡便,以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如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
2. 業者對當事人持續進行商業行銷時,當事人有權不附理由,隨時、任意地表示拒絕,不以首次行銷為限。
3. 當事人拒絕行銷後,業者應紀錄當事人拒絕之意思表示,並應儘速周知所屬人員,停止對該當事人進行商業行銷。

另請注意於使用電腦資訊設備保存個人資料時,請設置不易破解密碼(如附件2),勿使用弱密碼如123456、password等,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30
  • 發布日期: 2023-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