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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請菸酒事業依規定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為加強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建立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已訂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維辦法)」,規定菸酒事業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建立檔案並完成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將該計畫置放於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備查,以強化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事故處理機制。

財政部表示,據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48條規定,菸酒事業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處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菸酒事業注意遵守個資法及安維辦法規定,以免受罰。

為協助菸酒事業瞭解相關規範,財政部已將個資法、安維辦法條文、菸酒事業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及自我檢查表、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資類別等資訊,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之「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主題專區,歡迎菸酒事業上網查詢參閱及下載檔案運用。(路徑:首頁/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菸酒消保資訊,網址: https://www.nta.gov.tw/multiplehtml/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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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13
  • 發布日期: 2023-07-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