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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處理

公務員對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處理
公務員對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處理

原則應拒絕,但有下列情形,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得受贈之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或慰問
3. 受贈財物市價新台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新台幣1000元以下
4. 因結婚、生育、喬遷、升遷異動、退休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務,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1
  • 發布日期: 2024-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