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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土地辦理占用之地上物範圍認定作業方式

為清查(理)及處理被占用市有土地需要,委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測繪地上物範圍及估算面積,為統一作法,茲訂定作業原則如下:


一、 占用建物門牌標註原則:
占用建物有門牌編釘者,依其門牌標註(如圖1),如占用建物屬已編釘門牌建物之增建建物或無明顯門牌可供註記者,則標註○○路(街)○○號增建建物或○○路(街)○○號旁建物(如圖2)。


二、 占用建物使用範圍,勘定原則如下:
(一) 為獨立建物者,以其牆壁外緣為界(如圖1)。
(二) 兩占用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所有權範圍為界,如使用範圍無法勘定者,得依使用人領勘指界位置辦理。
(三) 陽台、雨遮、棚架及屋簷等突出物,倘其地面係供公眾通行,免予勘定(如圖3);有占用事實者,以其外緣勘定(如圖4)。


三、 占用建物建築結構不同或使用情形不同時之勘定原則:


(一) 占用建物建築結構不同或使用情形不同時應分別指界,並請地政事務所人員分別測繪標註
1、 占用建物主體及其增建(如圖2)。
2、 占用建物附屬之陽台、雨遮、屋簷等突出物確有占用情形者(如圖4)。
3、 占用建物其地面層部分為騎樓者。
4、 寺廟使用市有土地所搭蓋遮雨棚架、公共閱覽室、活動中心或公廁。


(二) 占用建物屬下列使用情形者應分別明示範圍,並請地政事務所人員分別測繪標註:
1、 非供居住使用之簡易棚架(屋)或貨櫃屋。
2、 簡易之畜禽舍。
3、 水井、蓄水池、庭院、花台、圍籬。
4、 堆置物。
5、 簡易攤位、停車場及其設施。
6、 廣告牌以其坐落市有土地上之基座勘定(如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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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5-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