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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收入憑證新增或修正格式未報監督機關核定。

【法規】
依本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收入憑證如有新增或修正格式,應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案例】
本市OO高中註冊費委由銀行代收,並以繳費單代替收據未依前揭規定陳報教育局核定,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