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有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物只能撥給各級政府機關作公務、公共用使用,或提供各機關、部隊、公立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
二、至於市有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物,民間團體為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舉辦之「公益活動」,得依「 臺中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規定,向該筆市有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提出無償使用之申請,使用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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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能不能無償提供土地及建物給民間團體使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2
- 發布日期: 2024-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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