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60%之高酒精度酒品應依以下之情形標示相關警語:
一、酒精度超過60%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二、酒精度超過70%者:倘直接飲用該等酒品,易造成食用者之口腔等消化道脫水受傷,甚至造成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健康危害。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於其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提醒消費者「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
聯絡人:菸酒管理科 賴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