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單位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由一級主管機關專案簽會主計處及財政局,陳報市長核准:
(一) 復建工程:檢附現勘紀錄、災害照片、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並將案關資料登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由前揭系統產製公共設施災後復建經費申請補助總表及公共設施災後復建經費申請補助明細表;和平區公所另檢附災害準備金支用及調整年度預算支應救災經費情形表。
(二) 開口契約:簽陳請敘明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
二、登入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縣市版(新預算執行系統),登打動支災害準備金申請作業。
三、填製動支災害準備金數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加製封面裝訂成冊後逐級核章,併同奉核簽陳影本送財政局核定分配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