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中市財政字第1120002055號
一、本局辦公處所位於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與其他市府機關合署辦公,屬公眾自由進出之公共場域,每日進出人潮眾多複雜,易滋生危安事件,機關安全維護更顯得重要,為規範本局辦公環境安全相關事項,預防危安及洩密違失風險事件發生,強化同仁警覺意識,注意安全維護及公務機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局一般門禁管制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局同仁上班時間應配戴員工識別證以資識別,且不得轉借使用,違反規定致危害人身、財物、辦公場所安全者,應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上班時間內辦公室隨時都要留置適當人員。
(三)下班後,最後離開之同仁,應將電器關閉、門窗確實鎖閉。
(四)同仁下班時間進出市府大樓應確實登記。
(五)有關內部資料安全,請各科室務必加強管控,勿讓民眾隨意攜走或同仁在不經意的狀況下流出;擬銷毀之公文書,勿夾雜於一般的回收紙品中。
(六)來賓會客、洽公及開會須憑證進出辦公處所。
(七)廠商進出,須由聯繫單位同仁陪同進出辦公處所。
(八)若有民眾進入辦公處所,同仁要主動招呼迎接並詢問洽公需求。
(九)對一切人、事、物,衡量時間、地點等因素,發現有違常規常態者,應即嚴密查察,切實瞭解,及時通報本府駐衛警人員(分機11960)或本局政風室處理。
三、發現下列事項,應即向單位主管報告外,並通知本府駐衛警人員、秘書室,會同政風室查處及通知當地警察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或撥打110:
(一)無故潛入本局或冒用證件進出本局者。
(二)在本局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三)攜帶物品進出,拒絕、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者。
(四)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並注意穿著不合時宜(如夏天穿著厚重大衣或外套)、衣服內有異常突起或隨身背包或手提袋有電線、開關外露等跡象者。
(五)身分不明,言語支吾、行為詭異者或疑似精神異常者。
(六)未經同意攝影、錄影、錄音及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
(七)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八)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處所者。
(九)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者。
(十)穿著或使用競選宣傳服飾或物品者。
(十一)危害人身安全、毀損公物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