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弊案可以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揭發
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包括但不限於國營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所規定之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第3條)
(例如: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府採購法、營業秘密法、金融法規、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經濟、財政法規、環境保護法規、衛生福利法規、勞動法規、性平法規、兒少、身心或老人福利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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