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弊者在法律上應受保護之措施
工作保障:如:不得對其採行不利措施(解職、撤職、免職等)(第8條)
程序保障:如:揭弊抗辯優先調查(第9、10條)、舉證責任倒置(第8條)
人身保護:如:揭弊者及其密切關係人得準用證人保護法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第14條)
身分保密:如: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個資(第16條)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 關心您~
聯絡人:政風室 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7082
揭弊者在法律上應受保護之措施
工作保障:如:不得對其採行不利措施(解職、撤職、免職等)(第8條)
程序保障:如:揭弊抗辯優先調查(第9、10條)、舉證責任倒置(第8條)
人身保護:如:揭弊者及其密切關係人得準用證人保護法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第14條)
身分保密:如: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個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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