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不利措施之揭弊者得請求
1. 回復其受不利措施前之職位及職務;其原職位已補缺或經裁撤者回復至相當之職位及職務
2. 回復其原有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3. 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之補發,及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4. 受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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