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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品涉非屬原產地之地名標示及廣告促銷二釋令,將自明(115)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114117日台財庫字第11403771850號書函再次宣導114422日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0號及第11403647451號令有關進口酒應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第37條第4款規定之進口酒之標示及廣告促銷,並自1151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進口酒品之原產地標示及廣告促銷有上開違法情事,應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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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1-13
  • 發布日期: 2025-11-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