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4年11月7日台財庫字第11403771850號書函再次宣導114年4月22日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0號及第11403647451號令有關進口酒應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第37條第4款規定之進口酒之標示及廣告促銷,並自115年1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進口酒品之原產地標示及廣告促銷有上開違法情事,應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114年11月7日台財庫字第11403771850號書函再次宣導114年4月22日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0號及第11403647451號令有關進口酒應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第37條第4款規定之進口酒之標示及廣告促銷,並自115年1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進口酒品之原產地標示及廣告促銷有上開違法情事,應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